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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個資案例2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桃園機場五隊李姓科員,和郭姓男子愛上同一女子,他好奇對方居住地,值班時利用入出國查驗系統查對方役政資料,用手機拍下後傳給溫姓女約聘員工,被二審依洩密罪6月徒刑,緩刑4年;懲戒法院判李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懲戒法院指出,李因洩漏國人個資被移民署記過處分,並調離桃園機場五隊勤務,但他除了違法查詢郭的個資外,也被控查詢另10名民眾的個資,而他坦承錯誤,也和郭等3人達成和解。

懲戒法院認為,李違反法令規定,利用職務之便取得和業務無關的個資,部分還洩露給友人,除觸犯刑法之外,他的行為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和公務人員形象,審酌他犯錯次數,並以坦白認錯悔過,向部分被害人致歉達成和解,考量一切情狀,判降一級改敘。

李前年5月20日上午值班時,利用桃園機場通關查驗櫃台的公務電腦輸入郭姓「情敵」的身分證字號,查出對方統編、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狀況、戶籍地址、軍種、體位、退伍令字號等個人役政資料,再用手機拍下螢幕畫面,隨即將照片傳給溫女。

因李姓科員曾告知溫女郭的IG帳號,溫女主動加郭IG,還告訴郭說他的個人役政資料已被李查出。郭曾投書移民署信箱告狀,移民署展開調查,李和律師商量後,決定向廉政署自首;不過李自首的當天,郭也向南檢提告。

高院二審認定李犯洩密罪,雖然他在2019年8月1日早上10點多向廉政署自首,但郭姓男子是同一天傍晚5點多到台南地檢署提告,對司法資源的節省有限,況且難以認定是出自內心悔悟,高院不予減刑。高院指李身為公務員卻任意將秘密消息洩給他人,法治觀念不足,因此判刑儆懲,但宣告緩刑4年。

另在個資法部分,高院認為李將郭的個資傳給溫女,看不出有主觀犯意,因這部分與已論罪科刑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犯行有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

 

資料來源: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