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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警察局員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某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勤科組長戊 、分隊長 己 及警務員 庚 等 3 人,明知其職務上辦理之交通法規講習經費係由交通部及該局編列預算支應,且該局各年度交通法規講習細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表中,均清楚編列「講習教材費」、「茶包」及「文具費」之單價及數量,渠等 3 人利用之職務上機會,與廠商共 謀不法利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嫌。

(一) 違失個案事實

戊、己 、庚3人於101年至105年度間,利用每年負責經辦及督導交通法規講習教材及用品(如茶包、文具)等採購業務之職務上機會,與廠商基
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商業會計法之偽填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上開廠商交付與經費概算表中所編列「講習教材費」、「茶包」及「文具費」不相符之數量,己 、庚 2 人再為不實之驗收,並分別於上開廠商填載並交付不實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先於交通法規講習經費核銷簽呈中「實際支出」及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中「實際經費支用結算情形」之公文書欄位為虛偽填載,繼而於該局「支出憑證黏存單」之公文書為虛偽填載,並將前開不實之浮開發票、收據檢附於黏貼憑證下方,經驗收單位核章同意驗收,再交予 戊 審核蓋章後逐級陳核,致使該局會計室人員及交通部業務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同意核銷 撥款。自 101 年至 105 年度間,以上開方式共同詐得貨款合計 52 萬 7,700 元。全案經南投地檢署於107 年 1 月 31 日提起公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 6 月 28 日一審判決戊 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 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4 年。 己 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 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0 月,緩刑 4 年。庚 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 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2月,緩刑 3 年。 續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 中分院於 109 年 8 月 12 日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