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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環保法規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規標準作業程序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四日桃環秘字第1001200288號書函下達
 
壹、 法規類別
  一、為提昇本局法規作業品質並建立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桃園縣政府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法規如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三﹚委辦規則
  ﹙四﹚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公告事項
  ﹙五﹚行政規則
 
貳、法規制(訂)定程序
  四、科室研提之法規草案,應經本局法規審查小組先行審查,再送本局主管會議討論通過。
  五、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屬縣法規,應提報縣府審查,並送交縣府法制處辦理公(發)布。
  六、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公告事項及行政規則,得送縣府審查,仍由本局各科室辦理公告、發布或下達事宜。
 
叄、法規審查小組之運作
  七、法規審查小組成員五至七人,由提報送審法規之科室提建議名單,經首長核定後,併同法規草案送交秘書室。
  八、法規審查小組會議由秘書室負責幕僚作業,並由小組成員中最高階者擔任主席。
  九、為法規審查之需要,得外聘學者專家參與,並得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所需費用於提報送審法規科室相關預算下列支。
 
肆、法規之管理
  十、法規公(發)布、下達或公告後,業務科室應將完成法定程序之法規送交本局秘書室,由秘書室登錄於本局網站,開放民眾查閱。
  十一、本作業程序及管理要點之規定於法規之修正或廢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