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桃園市巡守隊電動機車租賃試辦補助計畫
107年3月31日桃環空字第1070024023號公告修正
一、緣起及目的:
為推動「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低碳生活、低碳產業、低碳交通政策,經本府警察局與本局共同研議以試辦補助方式提供水環境巡守隊及守望相助隊(以下統稱巡守隊)透過租賃電動機車使用,讓環保志工及社區志工進行任務時,將不再產生空氣及噪音污染,同時使桃園市電動機車業者更具願意投入低污染運具租賃,有效拓展本市低污染運具使用,以減少機車產生之空氣污染。
二、主責單位:
水環境巡守隊主責單位為本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守望相助隊主責單位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三、補助對象:
依法登記且由主責單位列管之水環境巡守隊及守望相助隊(以下統稱巡守隊)。
四、補助期間: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五、補助標準:
(一)巡守隊租賃電動機車每輛可申請上限每月新臺幣1,300元。
(二)每隊總補助申請上限為3輛。
六、申請流程摘要:
(一)申請補助流程:
(1)電動機車租賃契約書影本(須鈐印巡守隊及代表人章)。
(2)租賃業者營業登記影本及指定帳戶資料(須鈐印發票章)。
(二)核撥款項流程:
(1)申請表(僅第1次申請須提出)。
(2)當期租金發票影本(須註記申請隊名、車號)。
(1)第一期:當年度1月至3月,申請期限至當年度4月15日止。
(2)第二期:當年度4月至6月,申請期限至當年度7月15日止。
(3)第三期:當年度7月至9月,申請期限至當年度10月15日止。
(4)第四期:當年度10月至12月,申請期限至隔年1月15日止。
七、租賃契約規範及其他注意事項請至相關法規下載本計畫詳參。
八、本局得隨時調整或修改,並保有本計畫內容變更及解釋權利。若有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府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如有疑問可撥打電話(03-3386021分機1233)聯絡本局人員林先生洽詢。
107年3月31日淘環空字第1070024023號公告修正 |
106年12月4日桃環空字第1060110163公告修正(含修正對照表) |
106年11月17日桃環空字第1060102075號公告 |
1070331桃園市巡守隊電動機車租賃試辦補助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