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欣榮焚化廠基本設計資料 | |
---|---|
公司名稱 | 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廠址 | 桃園市中壢區松江北路16號 |
廠區面積 | 3.1 公頃 |
垃圾貯坑容量 | 11000立方公尺 |
垃圾傾卸口 | 9座 |
焚化爐 | 滾筒機械式 |
爐床數量 | 2爐 |
單爐處理容量 | 675 公噸/日 |
垃圾設計熱值 | 2300 kcal/kg |
建廠大事紀 | |
---|---|
88年01月21日 | 桃園市政府與欣榮公司簽約 |
88年04月14日 | 取得設置許可證 |
88年08月14日 | 動工 |
89年07月08日 | 煙囪吊裝 |
90年05月03日 | 垃圾進廠試燒 |
90年07月06日 | 功能測試 |
90年10月09日 | 完工商轉 |
品質暨環境政策 | 固化流程 |
桃園市欣榮焚化廠設備處理流程說明 | 營運組織架構 |
環境監測規範 | 處理流程-彩色圖 |
處理流程 | 設備資料 |
將產自鍋爐、半乾式洗煙塔及袋濾式集塵器所移除的飛灰進行中間處理。為防止飛灰中重金屬溶出產生二次公害,即以水泥、水及螯合劑與飛灰以一定配比進入混練成型機內均勻混合形成穩定化產物,並於製程中養生,再以太空包裝袋後由清運車輛運至掩埋場進行最終處置。
本市自109年開始推行水洗飛灰資源化政策,欣榮焚化廠水洗飛灰再利用廠於110年完成設備興建作業,將水洗飛灰委託再利用廠商作為煉鋅、煉鋼、營建工程、輪胎或鞋類等橡膠添加劑;未來將朝向飛灰全數再利用,穩定化處理僅作為緊急應變之備用處置方案。
本廠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保證值應符合下列標準︰〔下述排放值之參考基準為標準狀況(凱氏溫度273度及一大氣壓)之乾燥氣體之體積,含氧量為10%。〕
空氣污染防治標準 | |
---|---|
粒狀污染物 | 20 mg/Nm3 |
不透光率 | max. 10% |
氯化氫 | max. 40ppm |
硫氧化物 | max. 80ppm |
氮氧化物 | max. 180ppm |
一氧化碳 | max. 100ppm(1小時動平均值) |
鉛及其化合物(as Pb) | max. 2mg/Nm3 |
鎘及其化合物(as Cd) | max. 0.3mg/Nm3 |
汞及其化合物(as Hg) | max. 0.3mg/Nm3 |
PCDD/PCDF(TEQ) | max. 0.1ng/Nm3(11%O2) |
其他污染物 | 其他污染物︰依環保署「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當上述二種排放標準相抵觸時,以較嚴格者為準。 |
監測類別 | 監測項目 | 監測頻率 |
---|---|---|
水質: 地下水 | 地下水位、pH值、總有機碳、總溶解固體、氨氮、大腸菌類、硫酸鹽、有機氮、導電度、硝酸鹽、鉻、氯鹽、鋅、銅、鐵、鎘 | 每季一次 |
水質:廢水 | 廢水進放流量、pH值、水溫、溶氧量、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氟化物、硝酸鹽氮、化學需氧量、油脂、酚類、硫化物、氰化物、溶解性鐵、溶解性錳、六價鉻、銀、鉛、鎘、總鉻、銅、鋅、鎳、砷、總汞 | 每月一次 |
空氣品質:排放管道 | 排放管道 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氯化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 每季一次 |
空氣品質:排放管道 | PCDD/PCDF | 每半年一次 |
空氣品質:周界環境 | 懸浮微粒(TSP、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氯化氫、硫化氫、氨氣、Pb、Cd、Hg | 每季一次 |
噪音 | Lx (x=5,10,50,90,95)、Lmax L早、L晚、L日、L夜 | 每季一次 |
交通流量 | 車輛種類、車次、服務水準分析 | 每季一次 |
穩定化產物 | 總汞、總鉛、總鎘、總鉻、總銅、六價鉻化合物、總鋅、有機汞化合物、總砷、 2,3,7,8- 四氯戴奧辛 | 每季一次 |
相關文件下載 | |
---|---|
1 | 品質暨環境政策.doc | 品質暨環境政策.odt |
2 | 固化流程.jpg |
3 | 焚化廠設備處理流程說明.pdf |
4 | 營運組織架構.pdf |
5 | 環境監測規範.doc | 環境監測規範.odt |
6 | 處理流程-彩色圖.jpg |
7 | 處理流程.jpg |
8 | 設備資料.doc | 設備資料.odt |
設施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內定里定寧路31-1號(24.9935, 121.2493)
連絡電話
03-4331102
營業時間
期間 |
日期 |
時間 |
非夏季 |
星期二、星期三及星期五 |
13:00~21:00 |
星期六及星期日 |
9:00~21:00 |
|
星期一及星期四 |
公休 |
|
夏季 |
每日 |
9:00~21:00 |
註:農曆春節假期、桃園市政府宣布中壢區停止上班上課及特殊原因等,休館不開放。 |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本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含推廣課程)自110年8月25日起採預約制開放。
收費方式
依「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辦理。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收費基準表 | ||||
一、一般入場使用: | ||||
場地別 | 票種別說明 | 收費費用(新臺幣元) | ||
游泳池及附屬設施、多功能教室、室內綜合球場 | 全票 | 一百 | ||
半票(出示相關證件):
|
五十 | |||
免費(出示相關證件): 1、設籍中壢區(內定里、文化里、和平里、成功里、永福里、忠孝里、復興里、興華里)、桃園區龍山里及蘆竹區中福里之里民。 2、中壢區內定國民小學教職員及學生。 3、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名為限)。 4、未滿三歲之兒童。 5、服務於本府警察局文化派出所、中福派出所、內壢派出所及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內壢分隊之現職人員(不含義警及義消)。 |
免費 | |||
二、作為教學及活動使用: | ||||
場地別 | 單位 | 費用(含場地費、入場費) | 冷氣使用費 | |
(新臺幣元) | ||||
室內游泳池 | 每一水道 | 一千/每小時 | - | |
多功能教室 | 每間教室 | 五百/每小時 | 一百五十/每小時 | |
室內綜合球場 | 羽球場 | 每面場地 | 二百/每小時 | - |
籃球場 | 全場 | 一千/每小時 | 二千/每小時 | |
其他活動 | 全場 | 四千/每四小時 | ||
備註: 1、購票進入本中心,在開放時間內依各運動場館使用規定進入使用各項開放使用之設施。 2、再次入場使用活動中心設施,應另付費。 3、一般入場使用室內綜合球場,應自備球具,並先至一樓服務台辦理登記,場地使用每次以一個半小時為限,如需再次使用,應重新辦理登記。 4、場地作為教學或活動使用,應於十四日前提出申請。 5、配合國民體育法,於每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使用。 6、各空間瞬間最大容許人數:(1)室內綜合球場:二百五十人。(2)泳池:一百二十人。(3)SPA(共二十六處):二十六人。(4)兒童池:五十四人。(5)烤箱、蒸氣室:各十人。 7、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十八歲以上成年人陪伴入場。 8、場地作為教學及活動使用(室內綜合球場從事其他活動除外)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室內綜合球場從事其他活動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冷氣使用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9、如有特殊需求者,應向主管機關以專案方式申請。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通訊地址/電話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03-3386021分機1412蘇小姐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本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含推廣課程)自110年8月25日起採預約制開放。
桃園市區域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游泳池使用說明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其充分發揮功能,提升市民運動休閒生
活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本中心設置之設施如下:
一、游泳池及其附屬設施。
二、多功能教室。
三、室內綜合球場。
四、其他。
第四條 本中心必要時,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關經營管理。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規定由環保局定之。
第五條 本中心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六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焚化廠回饋區里辦公室及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事先於十四日前提出申請者,得免收取相關費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本中心之各項設施:
一、罹患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防治需要而限制之傳染性疾病。
二、攜帶禽畜。但導盲犬不在此限。
三、辦理婚喪喜慶。
四、擅自進行營利行為或政治性活動。
五、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六、其他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
管理單位得視本中心設施之性質及需求,訂定相關使用管理規定。
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相關設施,於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或滅失者,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本中心委託經營管理者,應由受託單位負責維持場內秩序及環境衛生,並維護設施之完整及安全;如有毀損或滅失者,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收費基準表 | ||||
一、一般入場使用: | ||||
場地別 | 票種別說明 | 收費費用(新臺幣元) | ||
游泳池及附屬設施、多功能教室、室內綜合球場 | 全票 | 一百 | ||
半票(出示相關證件):
|
五十 | |||
免費(出示相關證件): 1、設籍中壢區(內定里、文化里、和平里、成功里、永福里、忠孝里、復興里、興華里)、桃園區龍山里及蘆竹區中福里之里民。 2、中壢區內定國民小學教職員及學生。 3、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名為限)。 4、未滿三歲之兒童。 5、服務於本府警察局文化派出所、中福派出所、內壢派出所及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內壢分隊之現職人員(不含義警及義消)。 |
免費 | |||
二、作為教學及活動使用: | ||||
場地別 | 單位 | 費用(含場地費、入場費) | 冷氣使用費 | |
(新臺幣元) | ||||
室內游泳池 | 每一水道 | 一千/每小時 | - | |
多功能教室 | 每間教室 | 五百/每小時 | 一百五十/每小時 | |
室內綜合球場 | 羽球場 | 每面場地 | 二百/每小時 | - |
籃球場 | 全場 | 一千/每小時 | 二千/每小時 | |
其他活動 | 全場 | 四千/每四小時 | ||
備註: 1、購票進入本中心,在開放時間內依各運動場館使用規定進入使用各項開放使用之設施。 2、再次入場使用活動中心設施,應另付費。 3、一般入場使用室內綜合球場,應自備球具,並先至一樓服務台辦理登記,場地使用每次以一個半小時為限,如需再次使用,應重新辦理登記。 4、場地作為教學或活動使用,應於十四日前提出申請。 5、配合國民體育法,於每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使用。 6、各空間瞬間最大容許人數:(1)室內綜合球場:二百五十人。(2)泳池:一百二十人。(3)SPA(共二十六處):二十六人。(4)兒童池:五十四人。(5)烤箱、蒸氣室:各十人。 7、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十八歲以上成年人陪伴入場。 8、場地作為教學及活動使用(室內綜合球場從事其他活動除外)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室內綜合球場從事其他活動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冷氣使用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9、如有特殊需求者,應向主管機關以專案方式申請。 |
區域垃圾焚化廠 | ||
---|---|---|
回饋里 | 回饋區土地面積比例 | 回饋範圍 |
中壢區內定里 | 63.81% | 全里 |
中壢區文化里 | 11.02% | 全里 |
中壢區成功里 | 4.01% | 全里 |
中壢區永福里 | 4.19% | 部分 |
中壢區和平里 | 0.84% | 全里 |
中壢區忠孝里 | 0.65% | 部分 |
中壢區興華里 | 0.05% | 部分 |
蘆竹區中福里 | 13.87% | 部分 |
桃園區龍山里 | 1.56% | 部分 |
年度 | 垃圾焚化廠 |
---|---|
90 | 31,355,980 |
91 | 153,031,396 |
92 | 153,074,696 |
93 | 152,596,000 |
94 | 151,434,944 |
95 | 153,214,064 |
96 | 153,086,496 |
97 | 150,000,084 |
98 | 149,445,440 |
99 | 151,627,456 |
100 | 151,647,016 |
101 | 152,143,628 |
102 | 151,731,964 |
103 | 151,674,916 |
104 | 152,588,752 |
105 | 149,722,600 |
106 | 151,397,676 |
107 | 152,084,812 |
108 | 149,197,336 |
109 | 151,256,492 |
110 | 146,953,000 |
111 | 139,154,204 |
第四屆委員 | ||
---|---|---|
序號 | 職稱 | 姓名 |
1 | 主任委員 | 劉家順 |
2 | 副主任委員 | 游緣如 |
3 | 委員 | 王玉純 |
4 | 委員 | 邱奕勝 |
5 | 委員 | 李日強 |
6 | 委員 | 吳志章 |
7 | 委員 | 李俊福 |
8 | 委員 | 卓聖紋 |
9 | 委員 | 林鵬翔 |
10 | 委員 | 洪明華 |
11 | 委員 | 秦靜如 |
12 | 委員 | 張文釧 |
13 | 委員 | 陳映竹 |
14 | 委員 | 陳俊諺 |
15 | 委員 | 許雲鵬 |
16 | 委員 | 陳麗玲 |
17 | 委員 | 黃寶貞 |
18 | 委員 | 葉明月 |
19 | 委員 | 劉家興 |
20 | 委員 | 劉曾玉春 |
21 | 委員 | 盧栽寬 |
第四屆委員 | ||
---|---|---|
序號 | 職稱 | 姓名 |
1 | 主任委員 | 呂宏仁 |
2 | 副主任委員 | 詹益青 |
3 | 委員 | 康文衆 |
4 | 委員 | 許利華 |
5 | 委員 | 陳麗玲 |
6 | 委員 | 陳麗莉 |
7 | 委員 | 褚春來 |
8 | 委員 | 張桂綿 |
9 | 委員 | 劉勝全 |
10 | 委員 | 蔡世志 |
11 | 委員 | 錢龍 |
第四屆委員 | ||
---|---|---|
序號 | 職稱 | 姓名 |
1 | 主任委員 | 朱若君 |
2 | 副主任委員 | 林曾麗環 |
3 | 委員 | 李光達 |
4 | 委員 | 官文惠 |
5 | 委員 | 林彭蓉 |
6 | 委員 | 陳玉明 |
7 | 委員 | 陳麗玲 |
8 | 委員 | 黃婉如 |
9 | 委員 | 詹江村 |